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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征求意見的通知

發(fā)布時間:2021-12-30

為規(guī)范溫州聯(lián)合產權交易中心拍賣合作機構管理及相關業(yè)務活動,結合我中心實際草擬了《溫州聯(lián)合產權交易中心拍賣合作機構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,按辦文程序,現(xiàn)公開征求意見,請相關單位高度重視、深入研究,于2022年15日下午4:30前,將書面意見反饋至溫州聯(lián)合產權交易中心706室(逾期未回復視為無意見),聯(lián)系人:楊艷(89888861)。 

 

附件:《溫州聯(lián)合產權交易中心拍賣合作機構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

 

 

 

溫州聯(lián)合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

2021年12月30日

 
 
 

溫州聯(lián)合產權交易中心

企業(yè)國有資產交易拍賣合作機構管理辦法

 

第一章 總 則

 

第一條 為規(guī)范溫州聯(lián)合產權交易中心(以下簡稱中心)拍賣合作機構管理,特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 中心國有資產交易業(yè)務以拍賣為競價方式進行的,中心通過與拍賣合作機構聯(lián)合進行交易相關活動。

第三條 拍賣合作機構進行交易相關活動,應遵守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中心的交易規(guī)則,誠實守信,規(guī)范運作,接受中心的培訓、管理和監(jiān)督。

 

第二章  拍賣合作機構資格、招募、評價

 

第四條 拍賣合作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) 具備拍賣資格的獨立企業(yè)法人;

(二) 具有屬于本單位的國家注冊拍賣師2名及以上;

(三) 中國拍賣行業(yè)協(xié)會評級AA以上(上一年度已成為中心合作機構的應持有評級A以上);

(三) 上一年度有國有資產拍賣組織活動;

(五) 業(yè)績信譽良好,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(guī)行為;

(六) 具備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資格條件;

第五條 拍賣合作機構須提供下列資料:

(一) 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及復印件

(二) 企業(yè)章程;

(三)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、身份證及復印件;

(四) 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及復印件;

(五) 拍賣師身份證、資格證書及復印件;

(七) 上一年度從事國有資產交易等方面的拍賣會和標的清單;

(八)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
上述文件中的有關復印件需加蓋拍賣合作機構有效公章。

    第六條 拍賣合作機構經審查通過后,簽訂拍賣合作機構協(xié)議,并授予拍賣合作機構資格。

第七條 中心在網站上發(fā)布招募拍賣合作機構公告,符合條件的機構應在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中心提交相關材料供中心審核,審核通過的成為拍賣合作機構。原則上逾期不予辦理。

第八條 拍賣合作機構名單及相關信息在中心網站上公布。

第九條 拍賣合作機構合作有效期為壹年。

第十條 拍賣合作機構以交易活動為評價內容,由中心、拍賣合作機構和交易參與方進行評價,評價結果分為優(yōu)、良、合格、不合格。

 

第三章 拍賣合作機構服務費和業(yè)務收費

第十一條 拍賣合作機構需向中心支付合作機構服務費5000元。中心為拍賣合作機構提供企業(yè)展示、培訓等服務。

第十二條 中心收取的項目交易服務費與拍賣合作機構分成,分成比例一般是中心60%,拍賣合作機構40%。特殊項目可以差異化分成。拍賣合作機構不得另外收費。

 

第四章 拍賣合作機構的權利與義務

 

第十 以中心拍賣合作機構的名義對外提供交易咨詢。

第十四條 承接中心按照相關規(guī)定安排的合作項目。

第十五條 按照約定獲得項目交易服務費分成。

第十六條 有相關規(guī)定必須進入中心交易的項目,拍賣合作機構不得在中心場外組織交易。

第十 拍賣合作機構的合作義務:

(一) 為交易各方提供必要的咨詢;

(二) 協(xié)助轉讓方按中心的交易規(guī)則進行轉讓;

(三) 派遣相應資質的從業(yè)人員從事拍賣活動,承擔相關責任;

(四) 及時向中心提供按規(guī)定需要在中心進行的相關交易信息;

(五) 按時支付合作機構服務費;

(六) 接受中心、拍賣合作機構及交易各方的評價;

(七) 提升本機構內國有資產交易從業(yè)人員的知識技能,保障對外優(yōu)質服務能力;

(八) 其他應該承擔的義務。

第十八條 拍賣合作機構未認真履行合作義務給中心或交易各方造成損失的,應承擔責任。

 

第五章 獎懲

 

第十九條 對年度評價最優(yōu)的拍賣合作機構,中心免收次年的合作機構服務費。

第二十條 年度評價不合格的,取消其來年成為拍賣合作機構資格。

第二十一條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合作機構,中心可單方面終止合作關系。

(一) 不認真履行職責,致使交易失敗,讓交易方蒙受損失的;

(二) 采取脅迫、欺詐、賄賂、惡意串通等手段,致使交易失敗或給交易一方造成損失的;

(三) 在場外實施按照相關規(guī)定必須進入中心場內交易的項目;

(四) 未執(zhí)行中心收費規(guī)定,額外收取交易服務費或其他費用的;

(五) 拍賣合作機構因非法經營等原因,損害中心以及中心拍賣合作機構形象的。

第二十二條 根據拍賣合作機構違規(guī)、違約行為的嚴重程度,中心可以給予一下單項或一并處理:

(一) 警告;

(二) 要求公開申明、公開檢查、公開道歉;

(三) 中止拍賣合作機構承接項目;

(四) 終止拍賣合作機構合作關系。

第二十三條 拍賣合作機構違規(guī)、違約行為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的有關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處理。

 

第六章 附  則

 

第二十四條 本辦法由溫州聯(lián)合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解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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